廢止《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》等
發布日期:2009-02-24 瀏覽次數:3693
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《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。自2009年1月1日起,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繳納房產稅。
1987年2月6日國務院批準,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、財政部發布的《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。
1992年5月15日國務院批準,1992年8月4日交通部、財政部、國家物價局發布的《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。
總 理 溫家寶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